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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招标委员会负责审定标底,提出评标、定标办法,审查标书及投标人资格、确定中标人。信息工程招标投标规则由市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招标委员会的委员实行回避制度。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招标委员会委员:
  (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
  (三)与投标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招标的人员。
  对前款规定人员,投标人在开标会议前可向建设单位申请回避。建设单位接到回避申请后应对回避事由进行审查,并作出回避或不予回避决定。
  第十二条 招标委员会委员或其他招标工作人员在招标工作中不得循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泄露标底。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与中标人签订信息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的名称、种类;
  (二)工程的总体方案,技术参数和质量、安全要求;
  (三)工程建设费用;
  (四)工程质量维护条款;
  (五)工程的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条款。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备案。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信息工程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信息工程监理单位对信息工程设计、施工活动进行监理。
  委托中标的信息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
  第十六条 信息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符合信息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合同未明确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设计或施工单位协商解决。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信息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未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改变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并建立质量检查检测制度和内部质量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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