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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3)是否落实地(市)下辖县(市、区)的市(城)区建设用地规模,并对县(市、区)其他建制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进行总量控制。
  2.县级规划
  (1)是否根据地(市)级规划的要求并结合当地土地资料特点、土地供需趋势,落实土地利用主要控制指标。
  (2)是否重点划分了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农业用地区等,并落实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规模和布局,确定各区用地规则,为土地用途转用规划许可提供依据。
  3.乡级规划
  是否按照县级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管制等要求,划定土地利用区,将各类用地指标、规模和布局具体落实到地块,明确每块土地的规划用途;各类土地利用区的界线是否清楚,能否满足建设用地和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开发、整理、围垦选址的图上定位和实地踏勘需要,并做到规划用地指标和规划图上图面积一致。
  (三)是否已根据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的规划评审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程序
  (一)申报
  规划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必须在其上级规划批准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上报材料包括:
  1.规划文本、说明各15份,规划专题报告2份。
  2.地、市、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2份;地(市)行署(政府)所在地中心市区1:1万建设用地规划图2份。
  3.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同城镇等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扩大和新建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预留相衔接的专题报告15份。
  4.申请审批的报告15份。
  (二)审查
  省人民政府收到报件后,将上述报送材料批转省土地局组织审查。
  省土地局收到省人民政府交办的报件后,分送省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规划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提出同意批准或原则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综合审查意见。
  省土地局完成组织规划审查的时间为一个月。有关部门和单位自收到审查规划征求意见之日起10天内,应将意见书面反馈省土地局,逾期按无意见处理;有关部门对规划有较大意见分歧时,省土地局应组织有关各方进行协调。
  (三)批复
  省土地局将综合审查意见和附件及有关部门不同意见一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凡属原则批准,但需对规划作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地(市)政府应按省人民政府批复要求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报省土地局备案。
  规划审查批复的周期一般不超过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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