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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1999〕83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确保规划编制质量,保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顺利实施,经省政府研究,现将《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七日

         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确保规划编制质量,保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土地局令第七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审查组织
  省土地管理局负责具体组织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商省直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省直有关部门包括:省计划委员会、省建设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政府农业办公室、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交通厅、省水电厅、省环境保护局、省统计局,省军区等。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的主要依据
  (一)党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原国家土地局令第七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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