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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修改

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1999年6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维护社会福利企业中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福利企业,是指集中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并享有相应的政策优惠的特殊企业。
  社会福利企业所安置的残疾人,是指具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持有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的残疾者。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福利企业。
  第四条 (发展原则)
  本市依法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提倡全社会关心、帮助社会福利企业。
  社会福利企业发展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对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促进社会稳定。
  第五条 (残疾职工权益保障原则)
  社会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的待遇。
  第六条 (政府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残疾人就业需要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本市社会福利企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福利企业管理处)具体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
  区、县民政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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