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
政府1999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1999年5月24日 深府〔1999〕9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9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二届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法制局负责。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9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9年度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依法治市的决定,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1999年工作部署和主要任务,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的进程中,把经济体制改革、城市管理、社会保障和依法行政等方面需要用法规、规章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立法重点,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据此,市人民政府1999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如下:
一、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21件)
(一)深圳经济特区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二)
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修订)
(三)深圳经济特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四)深圳经济特区收容遣送条例
(五)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六)深圳经济特区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七)深圳经济特区年地租条例
(八)
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订)
(九)深圳经济特区小企业条例
(十)深圳经济特区外贸代理条例
(十一)深圳经济特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条例
(十二)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条例
(十三)深圳经济特区森林保护条例
(十四)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十五)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十六)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
(十七)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十八)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十九)深圳经济特区电信通讯管理条例
(二十)深圳经济特区防止海域污染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