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对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政策引导、财力资助、组织协调、宏观指导作用。从今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企业挖潜改造资金1亿元,作为深圳市工业技术进步(含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并逐年有所增加。各区、镇也要建立相应的资金。由市经发局、财政局负责制订该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十一、建立、健全技术创新评估考核奖励制度和奖励办法。技术进步工作要作为对企业及干部考核的主要依据。有关的奖励办法由市经发局、科技局、人事局负责制订和实施。
十二、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健全技术改造竣工验收和跟踪服务制度。发挥财政政策杠杆和资金引导作用,对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的银行贷款部分,市财政从挖潜改造资金中安排部分贴息资金,尽可能减少企业技改风险。
十三、对通过技术改造竣工验收的项目,可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及用于技术改造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十四、列入国家、省、市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和工业性试验、产学研联合工程、新技术推广的项目,以及被认定为市以上名牌产品,进行后续技术改造的可优先享受技术改造优惠政策。
十五、积极利用外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资合作,引进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嫁接改造现有企业。积极争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资金等境外资金用于技术改造,中方配套资金由政府协调解决。
十六、实施名牌战略,推动和支持企业创名牌,同时建立我市的名牌评估认证体系。对被认定市以上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资金、土地、入户、供水、供电等方面的政策倾斜,支持其进一步扩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
十七、设立市长杯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出10名,每名给予10万元奖励,并由市长亲自颁奖。奖励办法由市经发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八、加强对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深圳市技术进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其职责是:组织制订我市技术进步政策和法规;统筹规划和指导技术创新工作的开展;负责全市技术创新工程实施情况的检查和督促;负责市工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筹集、协调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