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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意见

  (一)责任主体。
  各级党委、政府及各单位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政府及各单位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分解到各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的具体方案,由各级纪委提出报各级党委批准后实行。
  (二)责任内容。
  各级党委、政府及各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制订全市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划及措施,并组织实施。
  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新路子。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制度和与措施,并组织实施。
  5、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严格按规定选拔和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
  7、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三、实行考核、追究、汇报、检查制度,切实做到监督检查到位
  (一)责任考核制度。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严格执行《规定》中关于责任追究的规定,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来抓。党委要制定严格的考核办法,每年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考核。具体由党委组织部门牵头,纪检、人事、监察部门共同负责。
  1、考核内容:各单位抓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和责任目标完成的情况;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的情况;党风党纪教育的落实情况;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情况。
  2、考核办法:一是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录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二是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三是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3、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要把考核的结果归入领导干部的廉政卷宗,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经考核,对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责任考核未达标的单位,一律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一律不得评优、评先和提拔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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