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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失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十三条
  参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户外广告联审。
  与市城管办联合审批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
  参加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减免联审。
  (二)核准14项
  1.核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在深投资、办企业、就业的台湾同胞多次往返签注
  依据:国务院令〔1992〕第93号《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2.办理入户手续及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少年儿童证
  依据:广东省公安厅粤公通字〔1996〕185号《关于加强对公民出生登记及更改年龄管理的通知》第三条,深圳公户〔1994〕22号《关于申请少年儿童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等
  3.核发入出境通行证及有关加注项目
  依据:国务院令〔1991〕第93号《中国公民因私来往香港或澳门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等
  4.对港澳台居民核发广东省经济特区居住证和临时居住证
  依据:广东省公安厅粤公发(治)字〔1982〕15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特区居住证的通知》第四条
  5.核发劳务暂住证和非劳务暂住证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
  6.核办特区通行证和边境通行证
  依据:粤府函〔1989〕96号《关于加强沙头角镇管理问题的批复》等
  7.机动车改装、更新、报废和延缓使用(改装初审)
  依据:公安部交管字〔1997〕261号《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
  8.核发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证及异动
  依据:国务院令〔1996〕第28号《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9.机动车入户、核发牌证及异动
  依据:公安部交管字〔1997〕96号《机动车注册登记规范》
  10.机动车身外侧喷涂广告初审
  依据:广东省公安厅粤公交管字〔1993〕347号《机动车身外侧喷涂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
  11.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资格
  依据:广东省公安厅粤公发(科)字〔1989〕731号《广东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12.建设功能区、大型公共建筑物的交通设施指标
  依据:国务院令〔1988〕第3号《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13.核发进入港区运输作业的车辆、人员进港证
  依据:交通部公交发〔1995〕79号《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14.进港、停港的船舶和人员申报临时户口
  依据:交通部公交发〔1995〕79号《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与市运输局联审开辟、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和车站。
  (三)备案5项
  1.全市重点人员
  2.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
  3.全市旅馆业资料
  4.全市建立保(治)安队
  5.停车场管理员

                市司法局

  (一)审批10项
  1.设立市、区公证处及市、区公证处设立办事处初审
  依据:广东省司法厅粤司公〔1995〕21号《关于设立公证机构的规定》第六条、第十条
  2.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初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3.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
  依据:国发〔1982〕17号《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四十九条
  4.劳动教养人员减少或延长劳动教养期限
  依据:国发〔1982〕17号《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五十七条
  5.劳动教养人员放假、准假
  依据:司法部令〔1992〕第21号《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二条
  6.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初审
  依据:司法部令〔1992〕第21号《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六十五条至第七十三条
  7.劳动教养人员被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初审
  依据:国发〔1982〕17号《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五十七条
  8.行政复议的受理与决定
  依据:司法部令〔1990〕第9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第八条
  9.有关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刑事赔偿申请
  依据:司法部令〔1995〕第40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第九条
  10.法律援助申请
  依据:市政府令第73号《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办法》第七条
  (二)核准6项
  1.部分涉台公证文书
  依据:广东省司法厅粤司公〔1990〕3号《关于涉台公证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2.申领公证员执照及年度注册初审
  依据:司法部令〔1995〕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
  3.申报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初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七条
  4.报考律师资格初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审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6.深圳市一级调解委员会评定
  依据:深司字〔1991〕26号《深圳市一级调解委员会评审暂行办法》第三条至第五条
  (三)备案2项
  1.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资料和执业情况
  2.乡镇法律服务所的资料和情况

                市民政局

  (一)审批14项
  1.革命烈士称号
  依据:广东省民政厅粤民优〔1993〕238号《关于报批革命烈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2.新建、迁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
  依据:中办发〔1996〕5号《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二条
  3.牺牲、病故军官随军遗属异地安置
  依据:国办发〔1994〕87号《关于部分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移交政府安置管理问题意见的通知》第七条
  4.双拥先进单位和个人评定
  依据:国拥办〔1993〕5号《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5.核发自然灾害救济费
  依据:国发〔1997〕12号《关于加强抗灾救灾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6.设立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依据:广东省政府令〔1998〕37号《广东省民办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
  7.全市性或跨区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成立及有关登记事项变更
  依据:国务院令〔1989〕第43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九条
  8.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依据:中办发〔1996〕22号《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通知》第四条
  9.尸体出境及国内运送
  依据:广东省民政厅粤民民〔1991〕14号《关于严格控制将尸体运回死者原居住地的通知》第一条
  10.公墓(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中外合资公墓)建设
  依据:国务院令〔1997〕第225号《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民政部民事发〔1992〕24号《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11.收容遣送站的设置、撤销
  依据:国发〔1982〕79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通知》
  12.设立经营性婚姻介绍机构
  依据:广东省民政厅粤民民〔1995〕18号文《对现有经营性国内婚姻介绍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和继续营业资格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
  13.设立殡葬服务单位(含异地在深经营有关项目)
  依据:国务院令〔1997〕第225号《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14.丧葬用品生产、销售资格
  依据:民政部民事字〔1989〕27号《关于制止迷信活动的通知》第六条
  (二)核准14项
  1.核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依据:广东省民政厅粤民城《广东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五款
  2.核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
  依据:广东省人事厅粤人薪〔1993〕10号《关于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保险待遇的通知》第六条
  3.接受安置异地退伍义务兵
  依据:市政府令第19号《深圳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第十条
  4.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干部安置
  依据:国安〔1993〕2号《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第八条
  5.转业志愿兵、志愿兵退休安置
  依据:国发〔1994〕6号《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民政部参务字〔1983〕243号《志愿兵退役安置办法》第九条
  6.退伍义务兵随父母异地安置
  依据:国发〔1987〕106号《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四条
  7.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安置
  依据:民政部民安发〔1992〕23号《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安置工作》第一条
  8.因战、因公人员伤残等级评定
  依据:国务院令〔1988〕第24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六条,民政部令〔1997〕第2号《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9.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依据:民政部民优发〔1993〕10号《关于提高特一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第一条
  10.区、镇边界争议的协调裁决
  依据:粤府〔1991〕82号《广东省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11.婚姻登记
  依据:国务院令〔1994〕第24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12.收养登记
  依据:民政部令〔1992〕第6号《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规定》第三条
  13.出具《夫妻关系说明书》、《解除婚姻关系说明书》
  依据:广东省民政厅粤民政发〔1987〕34号《关于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补充通知》第五条
  14.婚姻登记员资格
  依据:广东省民政厅粤民事字〔1997〕3号《关于换发婚姻登记管理员证章的通知》第一条
  (三)备案5项
  1.村、居委会的设立及干部选用
  2.全国性社团及广东省社团在深设立分支机构
  3.外地优抚对象中伤残人员关系迁入
  4.定恤定补对象及享受定恤定补标准
  5.区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资格

                市教育局

  (一)审批11项
  1.各级各类学校年度招生计划
  依据:国家教委和市政府有关规定
  2.普通高中、初中、职业高中、市属中专的录取
  依据:广东省教委粤教〔1998〕3号《关于1998年高中、职中、中师、中专和技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第六款
  3.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初中
  依据:国务院令〔1997〕第226号《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4.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及开设培训班
  依据:国务院令〔1997〕第226号《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5.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及开设课程辅导班
  依据:国发〔1988〕15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九条,广东省政府令〔1996〕第5号《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第七条
  6.举办成人高等、中等专业教育《专业证书》班
  依据:国家教委教高三字〔1988〕006号《关于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实行专业证书举办专修试点班工作的几点意见》第二条
  7.社会力量办托儿所、幼儿园登记注册
  依据:国家教委令〔1989〕第4号《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8.刊登、播放、张贴、散发各类招生广告(简章)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6〕第5号《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9.市普通高等学校新增设本科专业
  依据:粤高教规〔1998〕94号《广东省普通、成人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申报审批办法》第三条
  10.市属院校函援、夜大本专科办学资格
  依据:国家教委教成字〔1992〕17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办学资格审批和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11.市外院校来深举办成人专科学历教育
  依据:深教成字〔1997〕19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外院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四条
  (二)核准12项
  1.中小学校申办企业
  依据:国发〔1983〕25号《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请示的通知》第六章
  2.市内新建的中小学、幼儿园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
  依据:城乡建设部城设字〔1987〕466号《中小学、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第二条
  3.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依据:国务院令〔1995〕第188号《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4.申报国家级、省一级、市一级学校评估及学校办学效益评估
  依据:深教督字〔1997〕2号《深圳市中小学等级评估、效益评估实施办法》第六条
  5.中专(含成人中专、成人中学)设置
  依据:国家教委教职字〔1986〕010号《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第六条
  6.中等专业(含成人)和成人高等专业学历教育新专业设置
  依据:粤高教规〔1995〕89号《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申报审批办法》第三条
  7.直属学校(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和调拔
  依据:深财行字〔1993〕第11号《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条
  8.直属学校教育费附加专项使用计划
  依据:深财预字〔1997〕6号《关于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分配及使用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9.学校(单位)临时申请专项经费
  依据:深教计字〔1996〕3号《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办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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