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深圳经济特区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第二十条修改为:对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行为的评估机构,以及在评估工作中以权谋私、不负责任,致使无形资产的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市国有资产评估部门及评估机构的主管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一)宣布评估行为无效,并责令该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二)警告;
(三)吊销评估资格证书;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0.《
深圳经济特区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1994年6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发布)
第十五条修改为:下列违法行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一)未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开办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删去第(四)项。
(二)、(三)、(五)项不变。
11.《
深圳经济特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1994年7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体育市场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经注册登记和办理有关手续擅自营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雇用或聘用未经专业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照的从业人员从事体育项目教练、技术培训和应急救护等工作的,由市体育发展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12.《深圳经济特区金属材料交易管理规定》(1994年8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
第五十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扰乱交易市场秩序,损害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经营额一倍以下罚款。
13.《
深圳经济特区查禁赌博办法》(1994年11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
第十一条修改为:经营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交通运输业的单位发现他人利用要瓣场所或工具进行赌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