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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深圳经济特区金银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8项规章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中对《深圳经济特区金银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所作的修改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等19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13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3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8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深圳经济特区金银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8项规章的决定》,已经1998年12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子彬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深圳经济特区
        金银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8项规章的决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有色金属期货经纪商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1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
  二、对《深圳经济特区金银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7项规章做如下修改:
  1.《深圳经济特区金银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重新发布)
  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以及本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由特区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或海关给予下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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