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鞋帽、纺织服装、罐头食品、鳗鱼扩大出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7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不相适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鞋帽、纺织服装、
 罐头食品、鳗鱼扩大出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政〔1999〕文69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扶持鞋帽、纺织服装、罐头食品、鳗鱼扩大出口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扶持鞋帽、纺织服装、罐头食品、鳗鱼扩大出口的若干规定

  为扶持我省鞋帽、纺织服装、罐头食品、鳗鱼扩大出口,促进这些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高度重视出口拳头商品的发展,培育出口新增长点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鞋帽、纺织服装、罐头食品及鳗鱼扩大出口对带动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采取相应的、强有力的扶持措施,千方百计扩大出口。这四类产品出口比重较大的市、县(区),当地政府要认真分析市场布局,贯彻出口导向原则,制定发展规划和扩大出口的战略目标,并纳入当地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加以实施。要根据罐头食品生产企业原料需求,合理规划种养面积,培育种养大户,稳定原料生产供应,加快产品更新换代。要把鳗鱼养殖和加工业作为创汇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切实加强管理、扶持和服务。
  二、加大金融、财税扶持力度,增强出口发展后劲
  (二)金融部门要对有市场、有效益的鞋帽、纺织服装、罐头食品加工和出口企业,鳗鱼养殖、加工和出口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加大贷款授信额度,加快贷款审批速度,增加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三)在1999年、2000年内,鞋帽、纺织服装出口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按其出口比例返还实际缴纳所得税的50%;罐头食品出口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按其出口比例予以全额返还。国有企业对上述返还的所得税转为国家资本金投入。鳗鱼养殖和加工企业缴纳的农林特产税,由财政部门视财力许可按其出口的比例予以全额返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