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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51号)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5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贺国强
                         一九九九年五月七日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及核销行为。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及核销的管理。
  第三条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依法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按国家规定不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均应使用收费票据,并作为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收费票据是财政、物价、税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收费票据的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收费票据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
  通用收费票据适用于普通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费票据分为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票据和事业性收费票据。
  专用收费票据适用于特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分为定额专用票据和非定额专用票据。
  驻闽中央直属单位使用的专用收费票据,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全省性的专用收费票据和通用收费票据由省财政部门印制。
  区域性的专用收费票据和通用收费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监章,委托地(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定点印制。
  第七条 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的收费和通过银行托收的收费所使用的专用票据,由省财政部门批准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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