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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
 (1999年5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促进供水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的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其他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节水,是指在城市供水区域内通过行政、技术、经济等手段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供水节水实行开源与节流并重,保障供水与保证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重庆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供水和优质饮用水实行统一管理,对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进行管理,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机构负责。
  各区、县(市)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市供水节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水节水规划,经市建设、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 推行城市供水节水事业科技进步政策,鼓励供水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章 供水工程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方针,避免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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