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明(委托人还应提供委托书);
(三)银行出具的与其申请投标的出租小汽车经营权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
(四)参加投标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招标小组应对申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或个人的资格、条件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投标资格通知书》。
第十五条 取得《投标资格通知书》者,应在投标日之前向招标小组根据投标人申请投标的出租小汽车经营权的数量交付相应的保证金。投标人中标的,保证金即时充抵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未能中标的,招标小组应在投标日起5日内如数退还。
第十六条 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招标投标的底价及最高限价,由市交通委员会会同市物价局按有关规定共同测算后制定。
第十七条 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投标中标并经招标小组确认后,市交通委员会应与中标人签订《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并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十八条 中标人应自签订《合同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交通委员会缴纳应缴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50%作为首期缴费,余50%按每年25%在2年内付清。
第十九条 出租小汽车经营者在中标并缴清首期有偿使用费后,可凭《合同书》、缴费凭证及有关材料分别向市交通、工商、税务、公安车辆管理等部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入户等手续。
第二十条 出租小汽车经营者应在办结前条规定手续后30日内,向市交通委员会办理道路运输证,登录车辆类别、车号,并领取营运证照。
第三章 出租小汽车经营权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租小汽车经营权以单车为计算单位,每个经营权限于一部车使用。
第二十二条 出租小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自领取营运证照之月起计算;使用期限届满时,使用人应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交通委员会注销营运证照,并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