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2)(发布日期:2002年4月21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1日)修改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市区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1999〕10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市区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9年6月15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届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汕头市市区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出租小汽车客运市场,改善投资环境及运输设施,促进出租小汽车行业的发展,根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汕头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小汽车,是指依法取得出租小汽车经营资格,供一名驾驶员和不超过四名乘客乘坐,由乘客按规定支付租费的小轿车。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投标中标,并缴纳有偿使用费后,获得一定期限内的一定数量的出租小汽车经营资格。
第三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出租小汽车经营(包括专营、兼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下同)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市区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管理工作。
市交通委员会是市区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公安、工商、税务、财政、物价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助市交通委员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条 出租小汽车经营权实行总量控制、公开招标投标、有偿使用的制度,鼓励规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