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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已被《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所代替)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51号)


  《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蒲海清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三日

              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的使用、维修和管理服务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和保持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主要指房屋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辖区物业管理进行管理监督。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园林、交通、公安、物价、邮电、供气、供水、电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市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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