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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1998年6月29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公务员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四条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的辞职、辞退,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市、区市县人事部门主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工作。

第二章 辞职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派遣到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三峡库区工作期限未满的;
  (四)未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查未结案的。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以下简称“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接到辞职人员申请后,应及时研究提出意见,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区市县的市管干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区市县国家行政机关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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