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执行程度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并填写《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部门分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或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人的平时考核和年终考证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部门分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评语和等次意见进行审核;
(四)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其中,对复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仍不服的,可向本级政府考核委员会(或人事局)申诉,考核委员会(或人事局)在收到申诉后必须在1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四章 考核机构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在年度考核时应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由本级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7—9人组成,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主任由政府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人事监察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他为委员。其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考核规定,制定本地区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对年度考核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综合管理;
(三)协调和处理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核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以上国家公务员的年度奖金;
(五)审核优秀等次比例,发放优秀证书;
(六)受理对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国家公务员的申诉。
考核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人事部门承担。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在年度考核时应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小组,由本部门或乡镇政府负责人、人事等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和国家公务员代表3—5人组成。
国家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至少为考核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一。考核小组组长由本部门或乡镇政府负责人担任。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考核规定,制定本部门年度考核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