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1.纳入统一支付项目的基本养老金;
2.按规定增发的调整性养老金;
3.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支付的丧葬费、抚恤费或救济金;
4.由职工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领取的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全额或余额;
5.由财政部门核定支付的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经费;
6.按规定转往外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项目。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地税部门代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机构再将其按月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本办法第六条(二)项所列各项支出所需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年度支付计划,市财政局按年度支付计划月拨付给市级社会保险机构。社会保险机构按上述支付项目据实与企业办理结算,并逐级向市财政局编报基金决算。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留足并保持2个月的支付额外,其余部分应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制定。
(五)建立由政府代表、企业和职工代表及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加强对社会保险政策、基金管理的广泛监督。
七、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一)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和职工以及在城镇从业的个体劳动者,必须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未纳入市级统筹的区市县,应尽快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并按本办法规定实行一体化管理,力争到2000年实现全市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