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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选择按国务院发〔1978〕104号文为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标准工资仍按现行规定进行封定;选择市政府重府发〔1993〕10号文为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按现行办法进行封顶。
  按本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万州、黔江开发区,涪陵区、梁平县、城口县、垫江县、丰都县、武隆县,南川市应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则,对原办法(指本办法实施前本地区为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基数进行封定和对本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进行封顶。具体办法应报经市劳动局审批后执行。
  (五)对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特殊待遇的职工,退休时应在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一定比例的基本养老金。具体增发办法由市劳动局另行制定。
  本办法实施后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由授奖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增发基本养老金。
  (六)不符合或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项规定条件的人员,其有关待遇按下列办法处理:
  1.建立个人帐户后参加工作,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因病、非因工负伤经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保险机构将其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交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因病、非因工负伤经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缴费年限(含实行个人帐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将其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当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以保证按缴费每满1年计发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金额时,按每满1年计发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予以补足,所需经费从社会统筹基金中解决;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市劳动局另行制定。
  (七)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按全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定期由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1.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3.企业改制后按规定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外地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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