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渝府发〔1998〕37号 1998年5月11日)
为建立我市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化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力相适应。
(三)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鼓励个人办理储蓄养老保险。
二、实施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统称职工),以及在城镇从业的个体劳动者(以下统称个体劳动者)。
(二)企业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原重庆市辖区内的企业,由所在区市县社会保险机构根据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企业根据核定的缴费工资总额按平均25%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每个企业的具体缴费比例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企业的实际负担情况在20%-30%的幅度内提出意见,报市劳动局审定。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比例将逐步降至20%。
万州、黔江开发区,涪陵区,梁平县、城口县、垫江县、丰都县、武隆县,南川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缴费比例,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并统一按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企业缴费比例超过20%的地区,应报经市劳动局和市财政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