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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停车库(场)建设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10月1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停车库(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4月20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蒲海清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停车库(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主城区公共停车(库)场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公共停车库(场)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红旗河沟、沙坪坝、陈家坪、杨家坪、南坪转盘范围内的行政区域。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库(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主要包括专项建设的停车库(场)、大型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集团库(场)和对外开展停车服务的社会单位自建停车库(场)。
  第三条 重庆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共停车库(场)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管理工作可委托重庆市公共停车楼(场)建设管理办公室进行。
  第四条 规划、土地房屋、公安、公用、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停车库(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库(场)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划要求,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原则,配套建设停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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