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清理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渝办发〔1998〕35号 1998年2月26日)
为了切实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通知》(渝委发〔1997〕37号)精神,现将我市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建立“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凡是经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都要上“登记卡”,收费单位按“登记卡”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今后凡是没有上“登记卡”的项目,一律不准收取。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按照“重庆市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清费治乱减轻企业负担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重治领〔1997〕3号)要求,认真清理现行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将清理整顿统计表于今年3月底以前上报“市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凡没有按时上报的收费项目,一律视同未批准收费项目,不予上卡,今后也不能继续收取。
三、清理、上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批准单位及文号,收费对象(区分为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收费标准和年收费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