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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最低生活保证金发放额,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减去家庭人月均收入后确定,差多少补多少。
  三、工作责任、保障标准及财政负担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市和区(市)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区(市)县民政局负责。保障标准及财政资金负担比例: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为每人每月130元;合川市、永川市、江津市及长寿、綦江、荣昌、大足、潼南、铜梁、璧山县为100元。以上21个区市县区域内城镇局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求保障资金,由市财政负担50%,区市县财政负担50%。
  万县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区所辖区市县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80—100元,所需保障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分别由市财政局、民政局和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制定。由区市县负担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得向下分解。今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情况作适当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的标准调整,由万县、涪陵市人民政府和黔江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公布,并报重庆市政府备案。
  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每个季度必须重新调查、公布、上报、批准。
  四、加强领导,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
  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任务十分繁重,涉及千家万户、量大面广、政策性强,因此,各级政府要把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当前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一件大事,认真研究,周密安排,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部门、有关企业单位要认真做好工作,主动服务,通力协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落实保障资金。工会、劳动、统计和经济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要面向市场深化改革,通过自身努力,增强企业实力,保证给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对确实发不出基本生活费的,要实事求是的处理。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财政、审计、监察、舆论、群众的鉴定作用。对职工收入的出证、家庭收入的核实、保障对象的确定、保障资金的醺等,必须认真求实,纳入监督范围。保障对象应按民主、公开、公平、报批的原则和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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