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市危岩滑坡的监测
第十九条 城市危岩滑坡地质灾害的监测工作按以下职责分工:
(一)市市政管理局负责重点城市危岩滑坡地质灾害的监测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的、综合性的城市危岩滑坡监测调查、技术评价;
(二)区(市)县城乡建委(局)负责辖区内城市危岩滑坡地质灾害的监测工作;
(三)因建设施工等造成的城市危岩滑坡地质灾害,由建设单位负责监测,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区(市)县城乡建委(局)及有关监测单位对危岩滑坡的监测资料,应及时报送市市政管理局综合利用。
第二十一条 市市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城市危岩滑坡地质灾害监测资料,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提出对城市危岩滑坡的预防治理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政管理局和区(市)县城乡建委(局)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根据危害程度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承担危岩滑坡抢险、治理工程的全部费用;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以消其勘察、设计、施工资格。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城市危岩滑坡防治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危岩滑坡防治管理保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