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市危岩滑坡的预防
第六条 城市危岩滑坡预防治理工作责任划分:
(一)社会单位用地范围内,由用地单位负责;
(二)用地单位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由该用地单位共同负责;
(三)港口、码头、航道、铁路、公路、绿地等用地范围内的,由该用地单位负责;
(四)除前三项规定以外的公共区域的,由所在区(市)县城乡建委(局)负责;
(五)城市危岩滑坡重点治理项目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
前款所称的城市危岩滑坡重点治理项目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处于人口密集区域且危岩滑坡险情危害较大的地质灾害地域。
第七条 城市危岩滑坡险区按照险情程度划分为禁建区和慎建区。
禁建区是指依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经有关部门组织鉴定并认可的,地质处于不稳定或潜在不稳定状态,危岩滑坡险情严重,在不利于环境条件影响下容易发生垮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危滑地域。
慎建区是指依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经有关部门组织鉴定并认可的,地质处于基本稳定状态,发生滑坡险情的安全系数相对较低,或虽经治理但因环境条件影响,改变了原有的地质、地貌、失去自然平衡,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危滑地域。
第八条 禁止在城市危岩滑坡禁建区内从事下列非治理建设活动;
(一)开挖、打洞、采石、取土、堆物;
(二)排水渗透;
(三)搭建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四)可能引发危岩滑坡的其它活动。
不符合前款规定,已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当限期无条件拆除;已建成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应当加固排危,并逐步迁出。
第九条 严格控制城市危岩滑坡慎建区范围内的建设施工活动。确需在慎建区范围内及附近进行建设施工的,规划部门在确定红线前,应当征求市市政管理局的意见,建设单位必须对该地区作出地质勘察评价和可行性治理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防止建设施工作业引发危岩滑坡灾害。凡在慎建区范围内,进行高切坡、深开挖的建筑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对施工区域的周边环境作出详细的地质勘察评价,制定防止引发垮塌、滑坡及其应急的处置方案,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