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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危岩滑坡防治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7月20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20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重庆市城市危岩滑坡防治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蒲海清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城市危岩滑坡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危岩滑坡的防治管理,防止危岩滑坡地质灾害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危岩滑坡的防治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危岩滑坡是指由有关部门依法组织鉴定和认定的,地质结构处于不稳定或潜在不稳定状态,在不利环境条件下,诱发滑动、垮塌等地质灾害的地域。
  第三条 城市危岩滑坡防治管理,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及谁造成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会同市计划、财政部门审批城市危岩滑坡治理年度计划和经费计划,划定禁建区和慎建区范围,审批建设工程深开挖高切坡施工方案。
  重庆市市政管理局主管全市城市危岩滑坡防治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城市危岩滑坡防治规划和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安排城市危岩滑坡治理经费;
  (二)组织城市危岩滑坡调查和监督测工作;
  (三)组织对重点城市危岩滑坡的排危抢险工作;
  (四)督促检查社会单位落实城市危岩滑坡防治责任;
  (五)组织指导城市危岩滑坡防治管理工作;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区(市)县城乡建委(局)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危岩滑坡的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计划、财政、规划、土地房屋、防讯、水利、交通、港航、绿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危岩滑坡防治管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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