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理论研究,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章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
(二)研究、部署和检查本部门、本单位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
(三)审核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
(四)为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改善生活、工作待遇和评聘专业职务等;
(五)对成绩显著名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审计机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内部旧计人员秉公执法,对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案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对严重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案件,审计机关应当组织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依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与相适应的审计人员:
(一)审计机关未设立派出机构,而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
(二)县级以上国有金融机构;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
(四)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五)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六)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事业单位;
(七)按规定应当设立以脉其他需要设立的单位。
以上单位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设立总审计师。
第九条 前条规定以睇的单位,应当设置与本单位内设机构级次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