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已经1998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行施行。
市长 蒲海清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日
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以及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对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依法订立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领导和监督,同时接受同级审计机关以及审计机关派出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市、区(市)县审计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以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谈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四)培训内部审计人员,颁发内部审计人员上岗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