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级银行要从加强信贷资金管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的宗旨出发,不定期地对借款单位的财务状况、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对此,借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全力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弄虚做假。
八、借款单位的法人代表应对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全面负责。凡取得新增贷款的企业的法人代表,要与主管部门及开户银行签定资金使用的风险承包责任书,明确考核目标、化解不良贷款任务、资金注入额度、时间以及违约责任书,以促进认真用好新增贷款、努力盘活不良贷款目标的实现。
九、各借款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行使好在信贷资金管理中的有效作用。各委、办、局要建立信贷资金营运情况的委离分析会制度,制定本系统加强银行信贷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和人民银行分行备案),及时掌握下属单位在使用银行信贷资金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动向,实行有效监督。对违规者要批评教育,直至给予一定的经济、行政处罚。
十、各借款单位必须认真履行本管理意见的各项要求,如有违反,除银行将给予相应的信贷制裁外,市政府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1.停止为其撮合信贷资金;
2.取消其重点企业资格;
3.通报批评;
4.停止或停止市政府及主管部门批准执行的其它优惠政策;
5.对直接责任人以一定的经济、行政处罚。
十一、借款单位的法人代表和主管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切实担负起对企业使用信贷资金情况的监管职责。市政府将把这项工作的效果和质量作为对该企业和主管部门进行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并与直接责任人的政绩挂钩。年终,经考核对当年信贷资金使用效果好的企业,除银行在次年的资金安排上加大支持力度外,对借款单位法人代表和资金管理人员,分别由主管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特别突出者,由市政府通报嘉奖。
十二、市政府成立“信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专门行使对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考核。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具体分管金融的市长任组长,人民银行分行、商业银行分行及各委(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加强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事宜,并对违犯本管理意见的借款单位或主管部门行使用处罚。
十三、本通知由市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