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信贷资金管理的通知
(重府发〔1997〕54号 1997年4月4日)
近年来,银行贷款保持了较高的增幅,但企业资金紧张的困难却日益加剧,其中重要的原因是银行贷款使用效益不高。这不仅威胁着银行资金的安全和流动,也制约着我市经济的发展。为贯彻落实十四届六中全会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认真用好新增贷款,努力盘活不良贷款,提高银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特提出以下意见,请各级银行、借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认真执行。
一、各借款单位必须自觉遵守银行的各项信贷、现金、结算制度,牢固树立信贷资金“到期归还,有偿使用”的意识,要加强资金测算和调度,按时还本付息,树立衣好的信誉。银行承兑汇标是银行的一种授信方式,申请银行承兑的企业除保证资金垢按时清偿外,还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不得以任何形式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二、借款单位应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对产值、销售收入、利润、利各、销售收入归行率、银行贷款增加额及产成品资金、应收帐款、挂帐利息等指标制定年度目标,由贷款银行按季进行考核,作为发放贷款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重要依据(详见附表)。
三、各级银行在发放贷款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要继续遵循“三有一不”的贷款原则,借款单位所借银行贷款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它用。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应及时归行,不得进行体外循环。为保证新增贷款的专款专用,开户银行要对新注入信贷资金的单位开立“新增贷款专户”,借款单位应建立新增贷款资金核算办法,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四、各级银行要坚持发放新增贷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与盘活不良垡任务,各借款单位要千方百计完成,要通过银企合作,共同努力完成我市今年不良贷款率下降2-3个百分点的目标。
五、企业应通过规范自身行为为银行间的竞争构筑公平的环境。借款单位可根据业务的需要同时在几家银行开户和借款,但必须坚持只在一家银行开立基本帐户的规定。人民银行负责监督商业银行认真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企业有提供各商业银行执行政策金融情况的义务。
六、凡涉及债权债务变动和经营方式调整时,借款单位要及时与债权银行通气,主动向银行报送改制方案,征求银行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逃债甩债、悬空银行信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