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切实改善对个体私营经济的金融服务。各商业银行和地方银行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以符合产业政策、经营水平高、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在信贷、资金结算、贴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城市合作银行应重点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服务。金融机构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互助基金会以及农村合作基金会发挥融资作用,帮助解决城乡个体工商房、私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
11.要切实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个体、私营企业的财产,不得强制非法改变个体私营业主财产的权属关系。要认真清理产权主系不明的“私挂公”企业。对目前一些产权关系不明确的私营企业,要从实际出发,本着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创造条件,允许他们恢复本来面目。对在明晰产权关系中出现的问题,具体民政部具体对等,协商处理。今后,凡属自然人出资新办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私营企业登记注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政法机关要及进查处侵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受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经济纠纷案件以及从业人员侵吞企业资产的案件,以维护其合权权益。
12.积极妥善地解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场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商、办厂需用土地,只要符合用地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原则,经审批后,县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市场是发展经济的载体,各级政府要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市场,搞好交通、通讯、金融服务等配套设施,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培育发展好适合当地特点的专业市场和批发市场。
13.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市的有关部门对确有出口创汇能力和私营企业,要给予积极支持,为实力强、素质高的私营企业争取自营出口权;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外商兴办三资企业,发展边境贸易,进行海外投资。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请出境商务洽谈、建厂办店、技术交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支办理;对香港地区有商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按规定要求为其办理往返证件,以方便其业务开展和信息交流。
14.认真清理、取缔无照经营。为更好地保护合法经营,要坚决制止以证代照、以票代照的非法行为。坚持清理整顿与疏导相结合,对符合办照条件的应及时核发营业执照,使其合法经营;对条件或手续不完全具备的,可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并在划定的摊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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