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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5.规范管理,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服务水平。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和职能分工,各司其职,能力合作,规范管理行为,以服务促管理,以管理促发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有关行政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规范其生产经济行为和财务管理,引导他们守法经营、文明经商、照章纳税交费。
  6.依据产业政策,优化产业结构,扶持效益好、有优势的私营企业。既要培育一批投入少、见效快的劳动密集型和私营企业,注意发展第三产业,又要培育一批上规模、上水平的技术密集型、科技型私营企业,以增强实力,提高效益。对列入50强和外出返乡兴办实业以及与库区移民、扶贫开发相关的私营企业,要在贷款、税收、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那些重点产业以及私营企业兼并、购买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之后的转产项目要给予政策扶持,使期业主有业可创,有利可图,以吸引更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政策引导下健康发展。
  7.进一步放宽登记注册条件,简化办照手续。各有关部门,要树立服务观念,采取便民措施,实行政务公开,一站式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办证、办照提供方便。除办理采掘、建筑、车船运输、药品等外,其他许可证均不作为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收缴、扣押、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收缴、扣押、吊销。对乱收执照而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照《赔偿法》处理。
  8.发挥好税收的调节作用。公平税赋,涵养税源。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和地方对街道乡镇集体企业扶持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投资方向调节税,可申报减税或零税率;新办从事咨询、信息、技术等中介服务的独立核算的企业,从开办之日起,全额返还所得税2年,减半返还所得税3年;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服务业、餐饮业、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私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免所得税1年;私营企业对亏损企业进行承包、租赁、兼并,从盈利年度起,先用利润弥补亏损,补亏完毕后,再全部返还所得税2年,减半返还所得税2年;对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以及按政府规定定额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支出,允许税前对支。
  9.坚决治理“三乱”,严格控制收费。由市物价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统一制发《重庆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卡》,明确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缴纳的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和单位。收费部门必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取。坚决执行国家法规,禁止一切部门向私营企业收取行政管理费。凡在商品交易市场中的行政性收费,应统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家收取,一票包干,再按规定昔拨给有关部门。对执法人员利用取权,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甚至借故进行敲诈勒索的,要按照党纪、政纪、和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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