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渝委发〔1997〕6号 1997年2月21日)


  自1993年市委、市政府作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以后,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促进了我市个体贯彻落实,促进了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增长固素,成为各地经营发展的重要力量,成为国家税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增长因素,成为各地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成为国家税收和地方财力的一个重要来源,成为吸纳社会劳动力的一条重要途径。但是,与全国先进地区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与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不很适应,比重过小。当前,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正面临新的历史机遇,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搞好国有企业的同时,大力推进个体经济的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1.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正确处理“以公有制为主体”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关系,在全市形成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大气候,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增加我市经济总量和效益,繁荣我市经济的一项战略措施,摆上位置,列上重要议事日程。尤其是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较差的地方,思想要更加解放,胆子要更大一点,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推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2.各级党委和政论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之中,使之与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的总体要求相衔接,使个体私营经济有长期发展的目标。这样,既有利于鼓励、引导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又有利于实现我市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需要。
  3.进一步搞好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试验区。试验区要在观念、模式、管理、体制等方面有所突破,允许试验区根据本地实际民政部制定更加灵活和宽松的政策措施,为全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经验,作出示范。要在总结现有试验区经验的基础上,有计划地逐步扩大试验范围。
  4.正确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注意引导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与农村脱贫致富奔小康、三峡移民安置、支柱产业配套、小城建设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相结合;要注意引导个体私营经济采取承包、购买、租赁、兼并、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中小型国有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促进企业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机制;要注意引导企业以质量为中心,效益为目标,逐步使企业向企业制度转变,向资金技术型转变,产品向优质名牌型转变,向出口创汇型转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