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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1999年5月28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9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1999年5月28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5月28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1999年5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有效地行使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保证依法决策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四条 下列事项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根据中共重庆市委的建议,应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三)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修订方案;
  (四)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及本级财政预算变更的方案和本级财政年度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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