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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促进住宅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琼府〔1999〕3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业经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

      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从我省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全面配套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行新房新制度,建立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推动我省住宅业的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停止实物分配住房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新购、建职工住房,除1999年1月1日前批准规划报建、1999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公有住房可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规定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外,其余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限价向职工出售、并按规定标准向购房职工发放货币化补贴,或采取职工集资合作的方式兴建。
  (二)对现有公房,除调剂一部分腾空旧房作为廉租住房或周转房外,可售公房要按照国发〔1994〕43号文规定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一律停止标准价售房。各市、县都要严格执行售房政策和价格标准,不得违反规定增加优惠折扣项目或提高折扣幅度。
  (三)职工租住的公有住房,除因房改政策规定暂不宜出售的外,要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要求和租金改革规划逐年提高租金标准,争取2000年住房租金达到占当地(指市、县,下同)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
  职工租住政策规定暂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达到当地当年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8%后,不再提高。
  在逐年提高租金标准的同时,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对离休老干部、经济困难的职工家庭户以及经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享受国家抚恤的烈士遗属和孤老优抚户,可适当减免住房租金,提供廉租住房,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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