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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红毛丹香草兰木薯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红毛丹香草兰木薯征收
 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琼府〔1999〕26号)


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省热带高效农业的快速发展,一批名、优、特热带农产品如红毛丹、香草兰、木薯等在我省部分市、县种植成功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为了平衡农业特产品之间的税收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3号),我省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对红毛丹、香草兰、木薯开始征收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具体税率如下:红毛丹105;香草兰5%;木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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