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信息企业允许科技人员技术入股。按规定评估后,技术股最高可占总股本的35%。职务发明成果参与入股时,经过评估后,发明人和发明组织人可以拥有不超过实际入股资产额35%的股权。信息企业被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其技术入股在总股本中的比例按《
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十、信息企业在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主要管理人员和骨干技术人员,因公需出国、出境的,可由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政审手续。因公出境的,可办理1年内一次审批多次出境手续;户口在海南或在海南居住1年以上的(凭暂住证),因业务需出国或赴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事商务、培训等非公务活动的,可在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5年有效因私护照及一次或多次往返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
二十一、在信息企业工作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经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可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公安部门办理本人及家属户口在海口市及省内其他城市的落户手续,并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引进境外、国外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优先办理手续。
内地大专院校应届毕业生来我省信息企业工作、进修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尽力提供方便,并免收各种费用。
二十二、各级政府在建设和出售微利商品房时,应将信息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纳入购房范围。
二十三、各级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保护信息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信息企业经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专利技术及其他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二十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为信息企业排忧解难,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部门要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增强办事公开性和透明度,为信息企业办实事、解难题,为信息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
二十五、各市、县、自治县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加快发展信息产业和扶持信息企业的具体措施。
二十六、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信息产业目录,认定高新技术的信息企业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