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教学、科研单位为信息开发、研究、教学、实验进口的自用设备,凡符合国家对进口科教用品有关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三、信息产业生产企业经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登记,即可在省内从事非指定公司经营商品的进出口业务;经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确认属高新技术信息企业并确有需要者,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从优审核,并向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备案后,即可在国内各口岸从事核定经营范围内的出口业务;出口业绩达标后,还可在国内各口岸从事进口业务。外资非生产性信息企业申报从事进出口业务者,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优先向国家申请。以上各类企业,均享有出口退税、申领配额、许可证的权益。
十四、信息企业和高新技术信息项目新建、新购置生产经营场所,免收报建费。
信息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如经营确有困难,经财政税务部门认定,可自该企业开业之日起,5年内免缴房产税。
十五、信息企业和高新技术信息项目生产经营用地,只收征地费,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十六、信息企业从事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所发生的费用,可采用下列方法列支:
(一)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成本。
(二)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购置的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摊入管理成本。
(三)盈利的信息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十七、信息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可采用下列方法:
(一)可在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基础上,经财政部门核实,将折旧年限缩短30%—50%。
(二)购入计算机软件,随同计算机一同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或受益年限的,可在5年内自行摊销。
(三)无形资产应分类制定折旧年限,经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十八、信息企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个人所得税按有关优惠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