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从事商业经营和其他性质的信息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当年产品出口额达到当年企业销售收入70%以上的,当年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5.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从事信息产业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免征所得税。
6.信息企业从事信息产业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以上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
(二)信息企业生产的产品,在省内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在省外销售的,自投产年度起3年内,由财政以列收列支的方式,返还地方分成部分的60%,第4年至第6年返还40%。
(三)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高新信息企业和个人,对其应纳营业税的高新技术经营项目经财政税务机关核准后,从开业年度起实行10年营业税以列收列支的方式,实行返还优惠。
第1年至第5年,当年缴纳营业税额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由财政返还缴纳税额的60%;当年缴纳营业税额50万元(含5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由财政返还缴纳税额的40%;当年缴纳营业税额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返还缴纳税额的20%。第6年至第10年依次递减为30%、20%、10%,由财政返还。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信息企业从事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交易中所签订的技术合同,所交纳的印花税由财政返还。
十二、信息企业进出口货物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信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有关手续并验放货物。
(二)经海关批准,可设立保税仓库及保税工厂。海关对信息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按保税货物进行管理,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同时考虑合理损耗部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信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征出口关税。
(四)信息企业为生产经营、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所需进口的企业自用的仪器设备,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项目有关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