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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关于推进信息产业和扶持高新技术信息企业发展的意见》[失效]

  七、鼓励信息产业向集团化发展,支持信息企业发展大规模、高起点、外向型的企业集团。鼓励国内外有影响的大企业、大财团到我省参与信息企业的资产重组和资本经营。鼓励省内外信息企业通过联合、收购、控股、兼并等方式,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企业集团,鼓励国内外信息技术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到我省组建产学研、科工贸一体化的企业集团。
  加大信息产业招商引资力度,鼓励省内外、境内外投资者在我省投资建设大型信息企业。尤其对于信息产业应用领域的大项目、新项目,省有关部门要优先立项,优先审批,并在税收减免、优先贷款、技术入股等方面进行全面扶持。凡产值超2亿元的信息企业,或企业规模进入国内同行业大型企业行列的,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跟踪服务,重点扶持。
  八、鼓励信息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鼓励法人、自然人向信息企业投资入股。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尽力安排符合条件的信息企业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支持产权明晰、行为规范、管理先进的股份制信息企业成为公众公司。
  九、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信息产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信息产业项目提供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信息产业,积极组建规范化的风险投资公司,支持信息企业风险创业。
  十、组织“海南省信息产业专项发展资金”,并积极为信息企业筹措资金创造担保条件。资金来源为国内外贷款、企业债券和部分财政专项收入等。
  十一、经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并经省税务部门核准的信息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从事生产开发性的信息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省人民政府确认为技术先进的企业,第6年至第8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经营期不足10年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起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少数民族自治县(含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市)利用境内外资金举办的生产开发性信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10年免征所得税,第10年至第2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对从事服务性的信息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4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限和投资总额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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