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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9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


             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999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作业机械和从事农用运输的拖拉机、农用车等。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科研、教育、推广、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重视对农业机械化的投入。
  第五条 省农业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劳动行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业机械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提出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草案,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
  (三)指导农业机械综合服务网络建设,协调开展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
  (四)指导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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