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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9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8月6日

      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1999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遵循本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机构编制管理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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