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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8修改)

  (五)城镇居民在庭院内和门前屋后自费种植的花草树木,归个人所有。
  (六)集体或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花草树木,按承包合同分享所有。
  第二十条 国有林地绿地,不得划给集体所有制单位或非林业单位所有。
  第二十一条 林地、绿地权属发生争议,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林权争议尚未解决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四章 绿地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现有绿地,不准任意侵占,已侵占的要限期退出。
  第二十三条 本市花草树木,由园林部门统一管理。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城市树木,由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因建设需要,经批准砍伐、迁移树木不能保证绿化面积的,建设单位应交纳绿化补偿费。迁移树木由园林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电力、电讯、公用、市政等部门新建各种管线,园林部门新种树木应遵守以下的间距规定:
  地下管道电缆的外缘,离行道树树干不少于一米;埋设电杆、消防设备等,离树干中心不少于二米;高压输电线的高度不低于十米。
  已建成的绿地和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规定的,有关部门应互相协商,妥善解决。
  第二十六条 树木妨碍各种公共设施正常使用,需要修剪时,须经园林部门同意,会同修剪。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两旁树木需重修剪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准擅自处理或损坏。因修剪树木发生争议时,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七条 凡经批准修建工程,需临时占用绿地的,须经园林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交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后方可施工。施工中应注意保护绿地和树木,并按照要求限定工期,完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临街建筑的维修施工,必须保护好树木、花草和渠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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