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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8修改)

  第十二条 按第十、第十一条的规定未达到30%绿化面积标准的(含易地绿化面积)建设单位,市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能自行完成易地绿化任务的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后,由园林管理部门根据绿化规划进行易地绿化。
  第十三条 凡年满十一岁至六十岁的男性、五十五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各单位按在编人员的70%并按每人每年植树3-5株折合两个工日计算,核定参加义务植树的劳动人数。
  对没有完成义务植树工日的单位,由区(县)绿化委员会按所短缺的工日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
  第十四条 进行各项建设项目(包括小区建设)时,建设资金预算中应包括绿化建设费,金额为基建总投资的1%(不包括设备的购置费)。绿地的征、迁与建设用地征、迁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 在各项基建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的第二个植树年度,园林管理部门应对绿化建设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第十七条 道路、巷口的绿化涵管、涵洞由市政府管理部门负责修建。通向单位路口的涵洞,由所在单位负责修建。位置、高程、管径、长度,要与道路规划设计一致。
  第十八条 绿化用水应贯彻节约的原则。所用渠水按农业、林业用水标准收费;自来水按成本收费;绿化专用水井免收水利资源费。

第三章 花草树木权益的享有

  第十九条 保护花草树木所有者和承包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一)公共绿地和风景区的花草树木属全民所有。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在院内种植的及按市绿化委员会规划包干种植的花草树木属本单位所有。
  (三)集体所有制单位种植的花草树木,归集体所有。
  (四)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共同种植的花草树木,归共同所有,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分享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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