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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8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日)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1998年10月21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1998年9月25日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修改决定,《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现予修改公布施行。

            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87年9月1日乌鲁木齐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87年11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1995年4月2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改;1995年8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地第16次会议批准;1998年5月1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改;1998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绿化管理,促进绿化建设,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美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绿化工作,应当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对损害树木、花草的行为,公民有权制止。
  第四条 大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五条 本条例所指的绿地、林地包括以下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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