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制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和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要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五)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要配套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强化医疗服务管理。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财政、医药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范围、标准和医药费用结算办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民族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资格审定办法,确定本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其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定点药店购药。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医疗保险办公室,要抽调业务人员,专门负责医疗保险工作。
要进一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要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减员增效,降低医药成本;要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要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制定的医疗机构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区的实施办法。自治区经贸委和医药管理等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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