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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草案)》的通知

  驻乌鲁木齐地区的自治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治区区管养老保险的中央单位执行统筹地区的政策和标准,医疗保险基金暂由自治区实行单独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由兵团按国务院的《决定》办理。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含退休职工退休金和退职职工生活费)的6%左右(其中测算不超过6%的按实测数确定,超过6%的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缴费基数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三)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最高不超过35%,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构成情况确定。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不得互相挤占、透支。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支付范围的划分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按发生医疗费的数额划分,个人帐户支付小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大额医疗费用;二是按门诊和住院划分,个人帐户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三是按病种划分,也可将三种方式结合起来使用。具体方式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一般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最高支付限额一般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支付不够的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以及社会救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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