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草案)》的通知
(新政发〔1999〕30)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草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草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加快我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总体规划。
一、改革的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
我区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1999年底前,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及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能够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我区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从自治区区情出发,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以制定创新和机制转换为工作重点,精心组织,精心部署,精心实施,建立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新制度。
我区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必须遵循的原则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水平及统筹地区财政、企业和职工个人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覆盖范围与统筹单位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基本医疗保险以地、州、市级行政区为统筹单位。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铁路、电力、石油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参加地点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