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保证农机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费开支。区、地、县农机监理机构、科研机构、推广机构、农机化学校及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为国家全额预算内事业单位,要按照保证其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将事业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足额拨付,各农机事业单位组织征收的事业性收费和收入不抵顶核定的事业费拨款,仍留本单位用于事业的发展;严禁随意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机事业单位的资产。县级农机化学校纳入成人教育序列,其教育经费与其他学校同等对待,其教职工与初中级技术学校教职工同等待遇。
五、加大农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
(十九)加强农机法规建设。各地要加大《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执法力度,为保证《条例》全面实施,要抓紧制定《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自治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自治区农业机械产品经销管理办法》、《自治区农业机械经营管理办法》等农机配套法规,把农机化工作真正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二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要选拔一批政治上强、业务素质高的人员充实到农机执法监督机构中去,加强执法监督力量。要抓好农机执法人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要加大《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执法力度。对无牌证行驶、无证驾驶以及销售假冒伪劣农机产品,农机作业质量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有关条款予以惩处。要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加强农机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工作,加强农机维修网点的监督管理,保障农机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六、切实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
(二十一)实行领导目标责任制。各级领导要重视农业机械化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政府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要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规定保持农机服务体系的相对稳定,队伍不能散,经费不能减,农机管理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为切实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自治区建立农业机械化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全区农业机械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县也应建立相应的制度,推进农业机械化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十二)强化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的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进一步理顺农机管理体制。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是国家设在基层的事业单位,其农机行政管理、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和农机新技术、新机具推广职能应得到加强,并按行业特点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人财物三权归县”的管理体制。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要努力适应农机服务市场化的需要,积极兴办服务实体,增强自身实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乡农机站长的任免应征求乡镇政府的意见。村一级应设兼职农机管理员。